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自律公约

渝建安协发〔2012〕1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自律约束机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维护企业和项目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体水平的提高和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参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的会员都必须执行和遵守本公约。
    二、行业自律公约自律内容
    第三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形象、讲诚信、保安全,维护企业声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形象。
    第五条:大力创建企业安全文化氛围。遵守和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诚信行为的要求,贯彻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争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和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先进项目经理等争先创优活动。
    第六条:认真并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制定科学的、严格的安全管理目标,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和与之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和执行以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与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有效管理和制度。
    第七条:加强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时落实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八条:坚决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制定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严控和杜绝施工污染和噪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为创造重庆市靓丽城市景观、良好的人居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杜绝不合格产品给施工现场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学习和借鉴对现场作业人员和建筑民工 “教育好、善待好、管理好、组织好”的“四好”有益做法,改善和提高民工居住、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关注和解决民工的切身利益,创造一个和谐协调的工作氛围、人际关糸。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市安全管理总站关于施工项目现场档案资料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和健全现场安全管理13本台帐,安全管理台帐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制定并随时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并按事故的等级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定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行业自律公约自律措施
    第十四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公约的督导、检查:
    1、协会按责任和义务加强公约的宣传和督导,提高各会员单位对贯彻落实公约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共同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各会员单位应学习公约、熟悉公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照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公约情况。共同造就一种遵守公约为荣,不遵守公约,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为耻的风气与氛围。
    3、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会员单位履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查(或收集有关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会员单位,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对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先进企业、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公约实施的日常工作,接受咨询和问题的解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情况核查落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会长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长办公会,研究贯彻落实行业自律公约的意见和措施,确定遵守公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形式与办法,提出对严重违犯公约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业内批评、警告;
    2、严重警告、社会公示;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凡受上述2、3、4款惩戒的施工企业,均建议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评的依据。
    四、附  则
    第十六条:本行业自律公约,经2012年11月2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送市建委备案,从2013年元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2012年11月28日

 

主 办:重庆建设工程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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