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渝建安协发〔2012〕11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Chong Qing Associating Construction Safety Control),缩写:CQACSC。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教育科研单位、科技工作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理企业、建筑机械及安全用品生产厂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的要求,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认真落实执行国家、重庆市、市城乡建委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推动建筑安全达标管理、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热忱为企业服务,积极反映安全诉求,在政府和企业间积极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快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体水平,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8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参与和协助编制近期和中长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2、注重和推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市城乡建委的统筹下,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及展览工作。
3、参与和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一年一度的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安全标志、标牌的编制工作。
4、依据市城乡建委、市安全管理总站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安全方面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争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等评先评优工作。
5、参与和协助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
6、负责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和工作交流,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服务。
7、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的调研、评价工作。
8、大力推进施工安全技术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开展提升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的安全评审、推广应用工作。
9、建立行业安全信息网络,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同行业的安全前沿信息。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动态、安全隐患、文明施工、扬尘污染等问题的调研工作,适时提出有益的建议和管理对策。
10、适时组织召开会员单位安全技术和管理的经验交流和研讨、学术论文的发布发表。组织会员单位互相观摩学习,“走出去”向外省市学习安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1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行为。
12、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重庆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开发、监理、科研设计、建筑机械及建筑制品产销等单位。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是对我市建筑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专业人才。 
1、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建筑装饰、市政工程等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施工企业资质为特级、壹级,监理资质为甲级的企业原则上为当然会员。
2、建筑机械制造、建筑安全用品供销、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3、建筑科研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
4、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企业和团体。
5、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渝登记备案,资质为特级、壹级的外地建筑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协会的章程。
2、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 在本行业领域内热心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全体会员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等活动。
3、获得协会有关安全技术、安全政策的服务及相关信息资料。
4、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任免协会理事。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通过会员入会审议确定增补理事。
10、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11、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中1、3、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起到下届代表大会召开时止。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对本会经费进行审批或委托专人审批,开源节流,遵纪守法,按规定审核协会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各项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4、提名协会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缴纳额和时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日生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2012年11月28日

     

 

主 办:重庆建设工程安全协会

电 话: 0 2 3-6 3 6 7 2 0 8 3

地 址:重庆市长江一路 6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