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文明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
渝建发〔2007〕150号
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文明办、教委、总工会、团委,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全市劳务经济工作会精神,切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渝委发〔2007〕34号)要求,市建委、市文明办、市教委、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通过农民工学校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向农民工提供安全知识、操作技能、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今年年底前设立农民工学校:
1.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且使用农民工在200名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主城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其他区县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未达到以上规模的在建工地,可由总承包企业牵头设立农民工学校或委托建设类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集中培训。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学校。
(二)市建委负责制定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有关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牵头协调市文明办、市教委、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综合指导、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是辖区内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学校的备案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民工学校创建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本企业的农民工学校,负责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要对农民工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提供条件,协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三、师资队伍
农民工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高技能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及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志愿者组成。市建委负责师资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学校的兼职教师。举办建设类教育培训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应主动支持农民工学校的教学、培训工作,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农民工学校兼职教师。
四、有关要求
(一)农民工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培训场所应相对固定,门口应悬挂“×××项目部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室内应张贴相关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等,并应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
(二)农民工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务工常识、操作技能、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文明礼仪、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权益保护等内容。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形象生动,使农民工坐得住、听得进、记得牢,引导农民工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工作和生活中,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课堂授课主要安排在业余时间,每月2~4次,每次2小时左右,应保证每名农民工每月都能参加1~2次学习、培训。
(三)有关建筑企业要积极发挥农民工学校的综合作用,通过农民工学校的创建,推动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工会组织建设及和谐工地建设活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四)工程开工后一月内,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将其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的创建方案报区县建委备案(市管项目建筑工地报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农民工学校的创建不得加重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其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承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同时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保障农民工学校的建设。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及工程项目评奖的重要指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地建立农民工学校的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教学场地、设施、师资、计划、培训情况记录等。对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的工地,或虽已建立农民工学校但培训工作未落实的,应责令整改,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创建工作达到市级示范农民工业余学校标准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授予“重庆市示范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开展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区县、建筑企业及农民工学校进行通报表彰。市建委对受到表彰的建筑企业在年度评优评先、资质升级上予以优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的高度,共同抓好农民工学校创建和农民工培训工作,建立农民工学校创建长效机制,并借此进一步推广“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经验,促进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化,推动和谐工地建设,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和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文明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民工△ 学校 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人教司,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