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
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4]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部署,1999年以来,我市建筑行业和保险行业密切配合,共同在我市推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维护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伤亡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此,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坚定不移地在我市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提供风险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投保手续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投保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投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不能利用行政手段违规干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不能为建筑施工企业指定保险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违规收取费用。
三、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在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应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产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规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向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应从制度上和措施上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通过坐扣、退保等形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努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为建筑行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要做好理赔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和建筑安全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提高事故发生前的主动防范能力,以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行业人员伤亡。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