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
职工中实行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渝建发[1999]22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系统有关局、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12月1日在起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中实行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到有关合法的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三、在建筑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中实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会同有关保险机构拟定并组织实施。
在建筑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中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是依法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对建筑职工的关怀,希望各地区、各单位按此通知精神,深入宣传,广泛动员,认真开展好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