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项目信息及业绩录入常见问题解答一
(2024年12月25日更新)
一、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环节确认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对于原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招投标信息补录。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同时还需提供立项批复、业主单位出具的确认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文件、项目审计报告等补充佐证材料(提供1项即可)。
(二)对于2019年机构改革,招投标职能移交至发改委管理后的招投标信息补录。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中标信息截图;同时还需提供立项批复、业主单位出具的确认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文件、项目审计报告等补充佐证材料(提供1项即可)。
二、问:非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环节确认提供哪些资料?
答:对于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项目,企业录入招投标环节提交资料:一是未竣工的项目,企业可提供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出具的确认函等佐证材料。二是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同时还需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确认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文件等佐证材料(提供1项即可)。
三、问: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录入时提供哪些佐证材料?
答:(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按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冶金、电力、石油化工等工程项目及业绩录入,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参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矿山工程
可通过以下途径多方佐证工程业绩真实性:
(1)通过国家自然资源部官网查询规资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或者向规资部门进行核实。
(2)核实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的开工令,开工令信息应与采矿许可证信息一致。
(3)核实环保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该评价可体现施工单位、工程体量等。
(4)向甲方核实规资部门出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批复,可体现该矿山开采规模、复垦工程体量;提供规资部门出具的矿山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及审查意见,可体现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
2.冶金工程
可通过以下途径多方佐证工程业绩真实性:
(1)向设计单位发函,核实工程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相关技术指标等。
(2)核实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该评价可体现施工单位、工程体量等。
3.电力工程
可通过以下途径多方佐证工程业绩真实性:
(1)属于国家电网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可通过国家电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ECP2.0)“中标(采购)结果公告”查询核实或者通过国家电网内部合同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工程基本信息。
(2)非国家电网的其他国有公司工程,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工程基本信息。
(3)通过电力公司核实工程并网的相关材料。
(4)企业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试、承修)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查询。
4.石油化工工程
可通过以下途径多方佐证业绩真实性:
(1)施工中包含土建的,可向住建部门核实工程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相关技术指标等。
(2)向建设单位核实工程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相关技术指标等。
四、问:合同登记信息是否可以录入?
答:可以。为解决项目信息录入的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补录信息尽快录入全国平台,我委已经开放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补录系统的合同登记信息板块,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据实填报录入,数据等级为D级。
五、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可以录入?
答:可以。工程项目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建,企业可按要求进行项目信息的录入。
六、问:施工许可环节是否可以补录?
答:不可以。施工许可环节内容是通过系统进行自动推送。2019年1之前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企业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的名称去补录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系统将自动关联施工许可信息后,上传至“全国平台”。
七、问:工程项目信息认定哪些为必填环节信息?
答: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包括: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包括: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
八、问:工程项目信息升级有哪些要求?
答:需升级的工程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据升级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52号)有关附件要求,确保数据必填字段完整性和真实性。
九、问:工程项目信息在四库一平台可以查到,但是企业、个人不能关联到项目信息,怎么办?
答:项目信息已经上四库一平台的,企业需核实“全国平台”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板块环节或者竣工验收环节相关企业、人员信息是否完整。
十、问:分包业绩是否明确上四库一平台?
答: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明确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以外的工程业绩均需录入,包括总承包业绩、专业承包业绩、工程分包业绩、专项工程业绩等。
十一、问:一些专业承包业绩,比如装饰装修中的家装业绩;改扩建(不涉及总包的)项目,如:消防、幕墙、机电、智能化等业绩,如何入库问题?
答:(一)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按照施工总包业绩直接录入项目立项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
(二)由施工总包单位发包的,需与总包项目进行关联,先由施工总包单位录入项目立项信息、竣工验收等信息,专业承包业绩选择施工总包单位信息后,再补充专业承包业绩信息。
十二、问:人员的业绩怎么录入审核定级,是由企业办理企业业绩时一并办理,还是由个人单独申请?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
十三、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中新增的个人业绩信息表怎样填写,或者应该根据哪个环节信息对应生成?
答:新增的个人业绩信息表与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进行关联,与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同步填写,重点填写个人承担的角色。
十四、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模块,如何填写?
答:详细技术指标按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对应的资质标准中项目规模技术指标要求填写。
十五、问:业绩补录的截止时间?如果超期是否允许补录?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按照391号文件要求,历史竣工业绩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2025年1日1日不再补录2024年9月1日前开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