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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明确市外入渝企业办公场所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2-09-15] 阅读次数:4285 收藏】【打印】【关闭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市外入渝企业办公场所

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183现就明确市外入渝企业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办公场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公场所基本要求

一)实际办公场所及佐证材料必须与申报内容吻合。如为企业或者其股东自有房屋,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有关佐证材料。如为租赁房屋,需确保租赁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提供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产权证(或者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原件。

(二)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或者公共建筑中可以独立分割、独立办公的办公区域。两个及以上企业(如能证明实为同一控制人的关联企业除外)不得合租同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场所。

三)满足通水、通电、通网络等基本的办公条件,具备与企业在渝管理团队基本匹配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二、在渝负责人到场问题

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办公场所时,企业在渝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公场所踏勘表》(详见附件1)上签字。确因地震、台风、洪水、疫情管控、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渝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企业书面委托(须加盖公章)其在渝管理团队其他人员在踏勘表上现场签字。

三、委托区县踏勘办公场所

一般由市审批服务中心组织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对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办公场所距离较远,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审批服务中心将书面去函(详见附件2)委托其辖区所在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实地踏勘。

 

附件:1.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办公场所踏勘表

2.关于委托踏勘市外入渝建设工程企业办公场所的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2915